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280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芸、尧新,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玉屏街道恩铭大道33号。
负责人:林俊凯。
原告***与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计2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继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