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灏,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清,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79650P。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秋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玲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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