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
被执行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79650P。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以(2021)闽0982执1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林双娅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丽玲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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