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压行与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民初328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灏,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清,福建闽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79650P。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7栋1梯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ALP90D。

法定代表人:蒋阿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纳,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典,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旭篇,福建沃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32602U(7-8)。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小雪,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该公司员法务。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2-15)。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龙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XXPY72C。

法定代表人:黄仲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王彬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1元,减半收取4,47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秋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玲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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