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坤成、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5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4LTG99。

代表人:李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坤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芸霞,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雅,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审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0379650P。

法定代表人:陈真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坤成、***、原审被告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敏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蔡凌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傅唤昌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