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778号
原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605328X0,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雁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山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0556929805,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411元,利息2155.4元(按照本金20411元,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6%计算,主张至案件款全部还清为止),共计2256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防火门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订购防火门81樘,总金额为30411元,同时约定在签订之日,被告已预付原告定金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底付清,但至今被告仍未付清剩余款项。
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防火门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订购防火门81樘,总金额为30411元,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已预付原告定金10000元,剩余款项2041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欠款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予以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0411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55.4元(按照本金20411元,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6%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欠款20411元及利息2155.4元(按照年利率5.7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顺延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建平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