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与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60号

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796869807。

负责人:吉晓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纲,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雁翎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605328X0。

法定代表人:郝山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