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4724号之四
申请人:莱阳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阳市双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万第镇富水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建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董建宏,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
被申请人: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雁翎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郝山水,总经理。
申请人莱阳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市双和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宏、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双和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宏、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00000元。烟台环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400000元,并提供担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辛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