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694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雁翎区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 琳
书记员 王 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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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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