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694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市雁翎区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新瑞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 琳 书记员 王 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