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尔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3268号
原告: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8JB8G7D。
法定代表人:鲍忠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白马山村(北绕城路与凯奇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7159638L。
法定代表人:孙相才,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6日,原告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1元,由湖北程源浩盛植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啟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