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尔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沃尔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翰海世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异22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沃尔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白马山村(北绕城路与凯奇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齐高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翰海世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U城第3、4、6幢4号楼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沃尔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沣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翰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财富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沃尔沣公司向本院变更武汉市翰海世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咨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沃尔沣公司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私募基本成本费1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及理由:本公司诉翰海财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昌区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判决本公司与翰海财富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翰海财富公司返还本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成本费15万元,承担诉讼费3300元。判决生效后,翰海财富公司拒不履行。2018年11月6日,翰海财富公司股东会决议:翰海财富公司被翰海咨询公司吸收合并,债权、债务由翰海咨询公司承继,翰海财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昌)登记内销字[2019]第1号准予注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翰海咨询公司为被执行人。
翰海咨询公司抗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悉武昌区法院发给我公司的(2019)鄂0106执异220号号通知书,并附有沃尔沣公司《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现答辩如下:一、我公司于2018年11月06日与翰海财富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约定由我公司吸收合并翰海财富公司,翰海财富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注销备案,在2018年11月13日在长江商报刊登合并及注销公告,并向沃尔沣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通知其在合并注销前来武汉办理相关手续,我公司及翰海财富公司整个合并注销过程中合法合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债权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予理会,其未参加债权债务登记工作导致未参与分配剩余资产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我公司在吸收合并翰海财富公司时,经债权债务登记及资产清理,该公司己无任何资产,且债权登记通知后并未有沃尔沣公司前来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翰海财富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即等于公民死亡,毛之不存皮将焉附?因此本次执行应该裁定终结,变更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毫无根据。
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沃尔沣公司申请对翰海财富公司执行一案。沃尔沣公司申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鄂0106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19)鄂0106执1377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鄂0106执1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翰海财富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6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6日,翰海财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翰海咨询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翰海财富公司,及解散翰海财富公司的决定。同日,翰海咨询公司与翰海财富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约定:翰海咨询公司、翰海财富公司拟实行吸收合并,翰海咨询公司拟吸收翰海财富公司而继续存在,翰海财富公司拟解散并注销。
2019年1月2日,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受理了翰海财富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受理号为:(昌)登记私受字[2019]第35号。翰海财富公司于当日还向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一份《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翰海咨询公司与翰海财富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股东会,决定翰海咨询公司吸收合并翰海财富公司。合并前,翰海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翰海财富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合并后,翰海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翰海财富公司注销。并于2018年11月13日在《长江商报》上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一、截止2019年4月22日公司的债务状况。本公司将合同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清偿或者提供债务担保;二、公告至今已超过法定45天债权登记日,无人前来办理债权登记手续;三、本公司无对外经济担保事项;四、承诺对合并前的翰海咨询公司与翰海财富公司由合并后翰海咨询公司承继。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随后作出(昌)登记内销字[2019]第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准予对翰海财富公司注销登记。
2019年5月23日,翰海财富公司、翰海咨询公司共同向本院出具一份标题及内容与上述《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相同的说明。
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翰海财富公司于2018年11月被被申请人翰海咨询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9年1月2日被注销。沃尔沣公司要求变更翰海咨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武汉市翰海世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鄂0106执1377号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