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91财保21号
申请人:南京冬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092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沟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460942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冬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