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冬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冬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9号
原告:南京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1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沟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67元,由原告南京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