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9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嫚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间、厂房等财产,因系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