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91民初1337号
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4523号五洲明珠商务酒店17楼。
法定代表人徐嫚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芹、赵晓静,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宝通社区银通街以北高新一路以西成型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32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832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