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640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嫚嫚,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奎文区大队,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张聪,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奎文区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计7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倩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