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财保125号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24953528A。
法定代表人:鱼蕾,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棉花市场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7RE04H。
法定代表人:王方,职务: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4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4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