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24953528A。
法定代表人:鱼蕾,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棉花市场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7RE04H。
法定代表人:王方,职务: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40万元。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磁控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