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6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梓杉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继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梓杉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鲁0105财保63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愿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424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