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710号之一
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均由原告济南吉优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