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9814号之一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乔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赵奎元棉花市场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方。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采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庄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