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60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7-3-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73979.1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22年11月7日、2023年4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进行调查,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于2022年11月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金额1036703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3670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莹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