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350号 原告: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7号楼3门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70元,由原告天津海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