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祥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KANGKYOUNGJIN与天津市祥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7685号
原告:KANGKYOUNGJIN(姜京振),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韩国,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珠,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祥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3-20。
法定代表人:刘目全。
原告KANGKYOUNGJIN(姜京振)诉被告天津市祥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KANGKYOUNGJIN(姜京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当庭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KANGKYOUNGJIN(姜京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永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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