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乾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乾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乾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19744921,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700189X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乾晟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晟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一、信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乾晟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二、乾晟公司与信运公司就无锡金御国际信运现代城小区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事宜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00元(此款已由乾晟公司预交),由信运公司负担。信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其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3200元直接支付乾晟公司。后因被执行人信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乾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13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信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信运公司逾期未履行,乾晟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商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29日以(2019)苏021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市伟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乾晟公司。乾晟公司表示已知悉信运公司破产清算,会自行至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乾晟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执行,本案尚有18132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信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东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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