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诉前调确68号
申请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7日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调解内容依法不公开。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