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65020。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8号。
法定代表人:彭义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1798543L。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57号内33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94411057W。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特394-3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共计12145896.9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10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开户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2021年10月15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本案的下步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暂提供不出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