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E-9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65020。
法定代表人:彭义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内3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179854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蓬莱经济开发区上海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9441105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蓬莱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0691民特4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83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10083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股票持有、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股票持有、车辆、股权、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执行干警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阐明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不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