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288号
原告: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E-9小区(淮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逄建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烟台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