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3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xxx。
法定代表人:杨柳,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盐源县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盐源县正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梅雨镇娃儿嘴村4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6655HCOW。
法定代表人:杨登全,盐源县正全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追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源县正全商贸有限公司在盐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网络查控范围内查控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639063901290264258”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源县正全商贸有限公司在盐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网络查控范围内查控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何 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拉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