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2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9YA46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8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上诉人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同意,并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和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麒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