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3779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5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69YA46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畅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畅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住建云系统中的登记申请;2、归还原告的交通部门所考取的B证;3、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56666.6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已考取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成绩。因私人感情原因,与被告员工某人达成意向一致,在并无任何协议和合同的情况下同意,在二级建造师能注册时,注册予被告公司。而后又在被告公司考下了交通部门建造师B类证书。事后与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后,在薪资待遇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被迫无奈,原告要求被告人解除住建云聘用关系和建造师B类证书的变更。并申请人承诺,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于被告。为此,原告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多次找被告实际负责人协商解除住建云及证件变更事宜,均被以各种借口拒绝,期间时间长达6个月时间之久。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人不予解除非法聘用,导致原告长期无法寻找新的工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薪工资3333.33*8=26666.64元(年薪工资为4万元),住建云聘用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至今为8个月。支付原告8个月在职工资3000*8=24000元。共计56666.64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依法裁决。
被告畅建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查询注册证书详细信息;3、住建云系统之聘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先挂靠程峰公司于同年7、8月份进行考试。原告取得合格成绩后,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其与被告畅建公司**的关系,改了执业单位,即在住建云登记的执业单位为被告畅建公司,聘用合同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2020年4月份,在被告提供的相应条件下(公司报名、承担报考费、资料费、路费等),原告通过了交通部门建造师B类证书,2019年12月31日发证,执业企业名称为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后原告与被告就相应的待遇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的聘用关系,变更执业单位。被告没有同意。原告自聘用于被告公司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口头约定,原告同意其取得的二级建造师的执业单位为被告畅建公司,并在住建云申请登记了,双方确立形成了聘用合同关系。由于双方就执业期间的报酬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实际未能支付原告报酬,原告因此要求变更执业单位、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住建云系统中的登记申请(实际为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依法可以支持。我国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据此,被告扣留原告的交通部门建造师B类证书没有法律根据。原告提出被告返还交通部门建造师B类证书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住建云系统中的登记申请(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
二、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部门建造师B类证书;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负担304元,被告吉安畅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