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华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雄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民初816号 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双顾村(****瑶族自治县蚂蟥塘废弃砖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16F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雄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杨家场组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35166041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447979251M。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雄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雄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江**瑶族自治县中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