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终2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铁北路商业街**底商。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德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承德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实际受雇于谁,工作中受谁管理,劳动报酬由谁支付等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铖
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