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景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号路****。
法定代表人:韩琦。
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v>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
大连景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一、被告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前给付原告大连景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以尚未给付的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被告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前一并给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18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乃明
审判员 杨宏强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