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div>
申请人大连景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80万元。申请人提供房屋为本案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大连景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站南支行的账号内存款80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曲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