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交联合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1-12栋(11)1单元11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交联合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宁,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电子商务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务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交联合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8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商务云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单纯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本案北交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商务云公司支付定制项目的项目款,但是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北交公司依照商务云公司要求加工定制出适格的产品并完成交付,商务云公司的付款义务系基于以上主要义务完成后才产生。本案制作物品为网络平台项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加工品,北交公司并未完成加工品的交付义务。北交公司所在地亦并非合同实际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商务云公司所在地。本案由被告商务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关于该类型案件管辖的规定,且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北交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务云公司支付已完成开发项目的开发费用及资金占用费。商务云公司和北交公司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其所指向的是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北交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北交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北交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并无不当。商务云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交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商务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