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3301号
原告:贵州棒棒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广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棒棒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广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棒棒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棒棒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