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2328执保113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睿成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龙县汇龙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328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保全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安龙县汇龙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625908.34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因被保全人安龙县汇龙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12625908.34元,现本院已对被保全人安龙县汇龙水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并将保全情况告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对保全情况表示认可,本案保全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