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琼02行初35号
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五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
诉讼代表人高桂龙,该组组长。
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
诉讼代表人唐确龙,该组组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海,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代理市长。
第三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42层。
负责人王业侨,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第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强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如果,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明宇,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市××区、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五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以其得知不动产权颁证职能已统一归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五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五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五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州区抱古村民委员会白河六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审判长 黎少云
审判员 李 利
审判员 梁 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子玄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