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85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锋,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怡,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中段**新技术开发站****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4826R。
法定代表人:张淑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公司的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