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6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9PL774。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中段22号新技术开发站5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4826R。
法定代表人张淑蕊,该公司总经理。
中超公司与国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截止2020年9月30日国立公司结欠中超公司货款8219465.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国立公司赔偿中超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6万元,上述款项合计8429465.16元。国立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中超公司货款10614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7月31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8月31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剩余款项1368065.16元(含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损失16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若国立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国立公司还应承担以所有未付款项(扣除其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损失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中超公司有权立即就所有未付款项及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诉讼费44374元,由国立公司负担。因国立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1)苏028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