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451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209元,减半收取16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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