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

石家庄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5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丰收路**汇龙湾小区**楼南侧商业。

法定代表人:贾渡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乐汇城**1904/div>

法定代表人:宋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青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哥马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亚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市长安区(2019)冀01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电梯维修保养费用错误。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电梯维护保养费,由于被上诉人先行违约并且造成被告物业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依法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在对汇龙湾小区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违规进行保养,甚至不保养,造成电梯频繁故障,甚至长时间不能使用。在河北西格玛电梯公司接手前对原告维保的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的情况显示原告对电梯的基础保养都没有做到,部分电梯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一审中物业公司提供了检查报告及相关照片。被上诉人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维保记录与事实不符。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由被上诉人向主管部门报检并出具报告,维修记录由被上诉人自行签写,相关的报告结果及记录严重与事实不符。就在检验报告出具的当天,对应的电梯还存在问题,并且业主还进行了保修。被上诉人提供的长沙社区媒体和被告提供的民生关注媒体均报道了原告维保的电梯存在严重问题,并且媒体进行了现场查看,因此电梯存在问题是事实存在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维修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的不负责行为不但严重违反特殊设备管理规定,也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致使上诉人追求电梯能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导致小区居民因为电梯问题上访、媒体曝光,业主拒交物业费,造成被告物业费无法收取,公司面临停业。由于被上诉人违约、不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没有实现,因此,上诉人不应支付维保费用。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错误。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目的。被上诉人开始提供维保服务后不按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导致电梯故障率非常频繁甚至长达半年不能使用。由于被上诉人的不合格服务导致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向电视台曝光电梯问题,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商业信誉,致使上诉人高达396633.7元的经济损失。双方一审中提供的媒体报道及上诉人提供的欠费明细均证明了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应依法赔偿上诉人该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蒙哥马利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答辩人按照合同履行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合同义务,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答辩人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定期向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所进行检验,答辩人维保的电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答辩人及时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被答辩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因此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电梯的日常保养和检验,不存在违约,被答辩人应该按时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2、被答辩人主张的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和答辩人的电梯服务没有因果关系,小区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是由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差,业主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才导致业主不交纳物业费。被答辩人应该从自身物业服务找问题,不能把由于自身物业服务不到位产生的责任推卸给答辩人。一审法院以管辖的理由不支持答辩人的改造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答辩人在本案的答辩期间和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过任何管辖权异议,因此被答辩人放弃了管辖权异议。双方认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能主动以管辖的理由驳回答辩人关于改造费用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答辩人以各种荒唐的理由以达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严厉打击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蒙哥马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维保费10825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费用。

亚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物业损失396633.7元。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违约金34200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11日,(乙方)蒙哥马利公司与(甲方)亚佳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蒙哥马利公司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壹年,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总计12台,4750元/台,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年,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第六条结算方式(1月份、7月份)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半年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合同生效维护保养工作开始,甲方每半年中期向乙方支付半年维护保养费,即人民币285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第七条、日常维护保养方式:清包(含导轨油)。第八条、乙方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电话:0311-869××××3。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二)义务。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提供乙方查询。…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5、在电梯使用过程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二)义务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乙方连续二次书面催告十天内仍不付者,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并停止执行本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甲方除要向乙方支付其应付的维保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全年维保合同总价的30%。…(五)乙方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致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并经甲方连续二次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终止执行本合同,并追回已付之未执行的保养保修费,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相当于维保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附则。本合同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2017年合同期限届满,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2016年签订的合同相同。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31日的电梯维护保养费28500元已支付,2017年4月1日-2018年9月30日的电梯维护保养费85500元未支付。2017年1月11日,亚佳物业(甲方)与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乙方)签订《电梯改造合同》,对汇龙湾小区4号楼3单元南客梯进行改造,合同约定: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电梯曳引机改造合同。第一章电梯型号及数量,型号客梯、梯号L1、台数1台。第二章改造费合同总金额45500元。第三章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一周内,付给乙方电梯改造合同总价的50%,计22750元。电梯改造所需部件发货前三天,甲方支付给乙方电梯改造合同总价的35%,及人民币15925元。电梯安全调试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电梯改造合同总价的10%,计4550元。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电梯改造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计2275元。第六章乙方的权利义务。5、乙方承担改造部件自验收合格后6个月的质量保障工作。第八章争议解决。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1月17日施工,2017年1月23日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验合格。亚佳物业已支付工程款22750元,尚欠22750元未支付。2018年12月26日,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亚佳物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截止2018年12月21日,你欠付我公司电梯改造工程款本金22750元及相应利息。我公司已依法将享有的对你的上述债权及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请你直接向该公司清偿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特此通知并催款。”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邮寄方式送达亚佳物业。

一审法院认为,亚佳物业与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电梯改造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亚佳物业与蒙哥马利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蒙哥马利公司履行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合同义务,亚佳物业应当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亚佳物业主张蒙哥马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亚佳物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该院不能采信。亚佳物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业主欠交物业费损失系蒙哥马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故亚佳物业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亚佳物业与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电梯改造合同》中对改造电梯约定6个月的质保期,亚佳物业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时,应予扣除即一部电梯6个月的维护保养费237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831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原告(反诉被告)***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72元,被告(反诉原告)***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蒙哥马利公司与亚佳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亚佳公司主张蒙哥马利公司存在违规进行保养甚至不保养等违约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现蒙哥马利公司提供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电梯日常保养记录证明其已尽到电梯保养义务,故亚佳公司应当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亚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396633.7元物业费损失系蒙哥马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亚佳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7元,由上诉人***亚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立红

审 判 员 刘瑞英

审 判 员 任永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鑫

书 记 员 白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