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4074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福海园公寓楼1107-111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凤台县***中心学校,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关中帅。
本院在执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1民初3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