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某某许庙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4072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福海园公寓楼1107-111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凤台县***许庙小学,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许庙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1民初3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