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陆柒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5执2170号
重庆市长寿区陆柒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渝0115民初83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陆柒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国库 审判员  屈 刚
书记员  钟俊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