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59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267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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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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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冉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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