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1741号
原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26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文斗镇土池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1523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文斗镇土池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T5B6D。(以下记录简称:民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