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908号
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60351C。
法定代表人:江利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267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文斗乡土地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1523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利川市。
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天湖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1.62元,由原告重庆寅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